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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企业名称权

企业名称权则是指企业依法对其登记注册的名称所享有的权利。由于企业的营利性企业不仅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名称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企业还有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

什么是企业名称权

2,公民的姓名权名称权是怎么规定的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公民的姓名权名称权是怎么规定的

3,人格权中的名称权指什么

名称权特指法人的人格权,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自然人的应该叫做姓名权。 名称权,是指法人及特殊的自然人的组合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以及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并不受他人侵犯的一项人格权。

人格权中的名称权指什么

4,侵害名称权有什么惩罚

1、民事责任。   企业名称权首先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侵犯名称权的行为首先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如果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还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但是,对于侵犯名称权的损失及赔偿额的计算问题,目前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进行专门规定。   2、行政责任。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7条规定,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在处理侵犯企业名称权的案件中,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8条和《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5,名称权和商标权有什么区别

1、名称权,属于个人的姓名权和属企业的企业名称权;2、姓名权,属于人身权利,自出生时就享有,并不受他人侵犯,无须注册即获得保护;3、企业名称权,自企业成立时享有,即自登记之日起享有,是在工商局登记,效力范围是登记地辖区。4、商标权,在我国采取自愿登记的原则,保护是登记与使用相结合,是在商标局进行保护,效力范围是中国领域。
1、名称权,分属个人的姓名权和属企业的企业名称权;2、姓名权属于人身权利,自出生时就享有,并不受他人侵犯,无须注册即获得保护;3、企业名称权,自企业成立时享有,即自登记之日起享有,是在工商局登记,效力范围是登记地辖区。4、商标权,在我国采取自愿登记的原则,保护是登记与使用相结合,是在商标局进行保护,效力范围是中国领域。更多专业问题,请致电:010-88143637,或者msn:info@gotbrand.com.cn

6,姓名权 荣誉权 肖像权 名称权

姓名权:  姓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姓名包括公民的姓氏和名字以及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名称;狭义的姓名仅指公民的姓氏和名字。本文使用“姓名”取其狭义,是指公民固定使用的、使公民个人同第三人区别开来的特定标志。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如一些文学家、艺术家常以笔名、艺名甚至比其本名更为人熟知。再如我国传统上还有于姓名之外另取“字”“号”的习惯,至今仍有部分人保留这一传统。因此,只要这些笔名、艺名、字、号能够用来表彰自己、区别他人,就可以成为姓名权保护的客体。但是,公民使用的假名,因其不能真实地表现某人的人格与特征,故不受姓名权之保护。  姓名权具有很强的专属性,与权利人的人参不可分离。有的学者认为公民死后,仍享有姓名权,法律对姓名权的保护延伸到公民死亡之后。我们认为,公民一旦死亡,就不能再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已经不能再对其姓名享有法律上的利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当公民死后,有人假冒其生前姓名从事某些活动,这实际上是对公民的名誉的损害,不宜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姓名权。  荣誉权:  荣誉是公民或法人在学习、生产经营、工作或战斗中,因表现突出而由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给予的积极评价,这种积极评价是通过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表现出来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对于所获得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专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就是荣誉权。  荣誉权是一种身份权,因为荣誉权并非人人生而有之,而是公民或法人等组织依据获得荣誉称号这一事实而取得的。荣誉权的取得与否,并不影响主体资格的存在与否,对主体独立人格的存在也无影响。  荣誉权有如下特征:  1、荣誉权的取得来源于社会组织的评价。作出荣誉评价的,必须是社会组织,而不能是个人或公共舆论。  2、荣誉权体现了对公民或法人行为的积极评价。构成荣誉的评价必须是积极的、褒扬性的,而不能是消极的、批评性的。  3、荣誉权的客体——荣誉具有专门性和定性。构成荣誉的评价,不能只是随便的称赞表扬,只是口头说说而已,其形式应定型化,至少须有一定的文字格式,并经一定的程序颁布。  4、荣誉权可以撤销和剥夺。荣誉权取得之后,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予以撤销和剥夺。  以上特征也表明,荣誉权应是身份权,而不是人格权。  肖像权:  肖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再现出来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以及肖像的使用权等。  (1)肖像是自然人包括面部在内的外部形象的再现,但如果表现为侧面或其他部位,只要社会一般人能拒以判断其身份的也构成肖像 (2)是通过造型手段再现的视觉形象,用语言、文字、描绘的形象不属肖像 (3)必须固定在物质载体上,为人所社会一般人能拒以判断其身份的也构成肖像 (2)是通过造型手段再现的视觉形象,用语言、文字、描绘的形象不属肖像 (3)必须固定在物质载体上,为人所支配,如照片、录象等。  与其他人格权相比,肖像权的客体本身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因素,即可因使用而产生经济效益,在肖像的人格利益上,有精神利益,也有财产的利益,尤其是财产的利益甚为明显肖像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标识,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貌属性,其基本内容包括三项:一为制作专有权,表现为自己可以随时通过任何形式制作肖像,他人不得干涉,还表现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二为使用专有权,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这里还附属包含了肖像权的使用权的转让权;三为利益维护权,除权利人之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在肖像权侵权的确认上,根据民法通则100条“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只有两个构成要件,第一个条件在实务上有时保护过宽,似乎任何时候都要经本人同意,增加一条不具“阻却违法事由”三个。关于“阻却违法事由”,它是指虽然实施了法律原则上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但是却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不构成违法的事由,因而使实施的该行为成为合法的行为,因而阻却了违法性。主要包括:  ①公益性:为维护社会需要,如先进任务照片展览,不文明行为拍摄并公布批评,通缉逃犯;  ②本人利益:刊登寻人启事;  ③新闻性:新闻报道,肖像权淹没于集合、队列、仪式中,不得主张肖像权,同理集体照片中的个人不得主张照片肖像权;  ④为记载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予者肖像,参予就等于承诺肖像权被人使用。  相反,“以营利为目的”的要件,但这一观点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有时太窄。例如有的人非法使用他人肖像(如:故意使用广角镜照嘴“獠牙”与野猪像放在一起),并不是为了赢利,同样构成侵权行为。所以可以在加上“但有侮辱性使用肖像例外”这一限制。总结肖像权侵权的实务上构成要件为: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侮辱性使用除外),不具“阻却违法事由”。  名称权:  名称权,分属个人的姓名权和属企业的企业名称权;姓名权属于人身权利,自出生时就享有,并不受他人侵犯,无须注册即获得保护;企业名称权,自企业成立时享有,即自登记之日起享有,是在工商局登记,效力范围是登记地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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